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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利息约定但实际支付利息,法院会支持利息的主张吗?

作者:刘紫悦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2-26 10:24 浏览量:1592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2月24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被告由于资金周转问题,向原告借款本金总计200万元,原告按照约定时间分别转账至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口头约定月息为2.5分即年利率30%,还款时间为2018年7月。在此期间内,被告一直安排自己或者助理与原告方对接每月利息等相关事宜,一般都在约定支付利息的时间范围内支付利息。但债务本金到期后,被告一直拒不归还欠款。

案件争议焦点及律师应对策略:

一审原告自行处理,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利息,因此,一审法院将被告已偿还的利息直接抵扣本金,不支持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导致已付利息30多万折抵本金。本案件律师在二审过程中接受委托进行代理,结合支付利息的银行转账凭证、支付周期、支付金额以及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利息的约定很明显,应该得到法律支持。因此,在二审举证期间内,说服原告进行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证据的固化,庭审过程中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最后在二审过程中主张利息得到了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

虽然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并无利息的约定,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均可证明有利息的约定,结合数字以及双方的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记录,原告方对于还款的金额和时间均能作出合理解释,一审法院不支持月利率2.5%的约定,属于明显的事实错误。该约定不超过法定最高标准(月利率3%,年利率36%),但由于未约定逾期还款的利息,依照法律规定,可参照借期内利息,但该约定超过了法定最高标准,因此逾期利息可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算,即2018年3月8日。但正如本律师在前文中所提及到的,一审被告自身在庭审过程中表明从起诉之日(2018年9月11日)按照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起算利息,属于主动放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法院不予以干涉,原告方也不得因理解错误而要求二审重新主张。

通过本案的处理,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不要轻易自行处理法律相关事项,本案原告因为一审说理不够充分且证据意识薄弱,差点损失三十多万的利息收益。另外,合同模板不要随意使用,每件法律事务都有其个性,需要针对具体事宜进行具体分析,不要为节省合同起草等费用而酿成大错,模板之所以为模板就是因为他的变通性极弱,适用性较差。本案当事人作为高级知识分子,就是因为确信简简单单普普通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于他而言,是一件不困难的事。但事实证明隔行如隔山,原告自行处理不止差点错失几十万的利息,而且也放弃了应得的利益。

二审推翻一审的判决前提条件是要么实体错误要么程序出现问题,此案件,程序方面并不存在瑕疵,只是对于案件事实部分认定错误或者有属于法律的新证据范围内的也可以作为推翻一审判决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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