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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签借款合同借钱,用妻子的账户接收,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刘紫悦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2-23 15:24 浏览量:5203

案件基本情况:

丈夫(第一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自2015年12月30日开始向原告方借款,最后一次借款时间是2017年5月10日,原告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共17次汇入妻子(第二被告)的支付宝账户,共计借款本金210万元,原告与第一被告共签署五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如第一被告不能按时还款,原告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的,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必要的差旅费和合理的律师费全部由第一被告承担。借款到期后,第一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时间进行还款,仅支付2017年8月1日之前的利息给原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10万元及2017年8月1日之后的利息,原告遂诉讼至法院。

案件争议焦点及应对策略:

第一,妻子并未以担保人身份或其他任何身份在相关文件中签名,但借款本金全都是妻子个人支付宝账户接收,可否因此主张成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最复杂的一点便是如何认定成夫妻共同财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双方一般是有一方名下无任何资产,如不能认定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到执行阶段,极有可能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由于案件涉及到的所有本金全部汇入第二被告妻子的支付宝账户(在向支付宝公司申请调取的转账记录中,该账户的持有人身份信息与被告二身份信息一一匹配)及被告一丈夫的微信账户,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确定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本案的执行具有相当大的积极意义。

此类案件,如果是在立案阶段,如有正当理由将配偶一方追加为被告的,建议一律将其列为被告,可以作为诉讼策略施加压力给对方。

第二,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可否作为认定出借款项的证据?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转账便利方式可供大家选择,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属于较为常见的现象,因此只要能确定真实的借款关系,法院一般还是会支持的。但一定要注意向支付宝或者微信工作人员索要相关的转账记录。

第三,年利率超过36%的,法律是否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款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即年利率36%)时,已还利息可以按照3%计算,但未偿还的部分只能按照2%计算,被告应从未付利息之日起(即2017年8月1日)按约定给付利息给原告,但已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第四,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担保费等费用可否要求由违约方承担?

包括民间借贷纠纷在内的合同纠纷案件,主张上述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的,皆需有合同明确约定,方可得到法院支持。本案由于双方签署的合同对此进行了明确约定,因此要求被告承担上述费用最终得到了法院支持,原告方的利益也得到了最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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