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紫悦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2-17 13:57 浏览量:119
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转租合同,月租金6000元,于每月5日前支付至被告指定的银行账号,租期半年。后因商铺所有权人涉及到其他的案件纠纷,导致该商铺被法院强制拍卖,原告方无法正常营业,被告作为不知情一方,无法对此独自承担责任。因此,双方协商无果,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定于2018年9月5日上午九点十五分开庭,而原告由于个人粗心及作息时间问题,导致未能及时赶赴至法院参与庭审。案件主审法官当庭拨打电话通知原告方,确定其不参与庭审后当庭作出撤诉的裁定。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代理本案可谓是不战而胜。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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