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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伪造签名?

作者:刘紫悦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2-12 15:22 浏览量:249

案件基本事实情况:

2014年10月27日原告(用人单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被告(劳动者)发送《录用通知书》,并办理相关入职登记手续,被告担任技术讲师一职,月平均工资为13150元。因原告方对被告方的教学效果不满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被告方于2015年10月10日离职。

案件争议焦点:

一、原、被告双方是否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

原告方主张双方已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被告方在与律师沟通过程中一直表明印象中并未与原告方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对原告方递交的劳动合同中被告个人签字部分的笔迹进行鉴定。最终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是该签名确实是由被告所签署。正因如此,本律师在代理被告此案件的过程中,为避免劳动案件维权周期长的问题,建议被告方争取和解。

二、原告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案第二个争议是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在与本律师沟通的过程中,表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公司认为个人教学效果不好,所以口头通知辞退,并未有其他书面证据。而原告即公司也无相应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公司的用人条件。在劳资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劳动者离职原因,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视作劳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方应当按照一年一个月的标准向被告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三、被告劳动者是否存在教学效果差,导致原告公司遭受损失?

原告方在庭审中主张被告工作不认真、教学效果差,造成多个学员退课退费,导致其遭受了148000元的损失,要求被告方对此损失予以承担。

原告方递交的证据并未能直接证明是因为被告方个人原因导致学员退课退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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